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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禁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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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北京市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处罚规定》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不法经营者,保护广大群众和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各相关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六)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七)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

(八)法律、行*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经营者如有相关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严肃查处,并依法实施以下行*处罚:

(一)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的,请及时拨打举报。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7239922-

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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