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
提前淘汰补贴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攻坚行动的通知》(国发)22号),按照《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财*部、商务部、公安部关于加快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通知》(交运发〔〕47号)、《河北省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冀交运〔〕号)、《廊坊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廊交〔〕号)、《廊坊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贴的通告》(廊交〔〕号)和《霸州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91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全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制订本方案。
一、奖补范围
在霸州市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日期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之间),并在年4月27日后经我市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回收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
二、补贴申领条件
(一)申请淘汰补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未被相关部门和机关查封、扣押、盗抢、抵押、质押的车辆;
2.具备淘汰条件,在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拆解报废,且非因灭失或交通事故导致直接报废的车辆;
3.不缺失机动车五大总成的车辆;
4.经廊坊市具有合法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并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车辆;
5.取得车辆管理部门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的车辆;
6.有《道路运输证》且交回原件的车辆。
(二)凡属下列情形的不予补贴
1.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2.由于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车辆;
3.所有人为各级**机关和经费来源为“财*供养”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等的车辆;
4.在年5月8日后转籍到我市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
5.其他不符合补贴*策要求的车辆。
三、资金来源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资金来源
我市淘汰补贴资金由市财*承担,并按我市淘汰车辆补贴标准足额安排补贴资金,用于支持车辆提前报废淘汰。省级财*安排的补助资金到位后,参照省级补助方式予以奖补。中央奖补资金,待其*策明确后按规定执行。
(二)补贴标准
1.重型营运载货企业(含牵引车)
(1)注册登记日期在年12月31日前的,每辆补贴元;
(2)注册登记日期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的,每辆补贴元;
(3)注册登记日期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的,每辆补贴元;
(4)注册登记日期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的,每辆补贴元;
(5)注册登记日期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的,每辆补贴元;
(6)注册登记日期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的,每辆补贴元。
2.中型营运载货企业(含牵引车)
(1)注册登记日期在年12月31日前的,每辆补贴元;
(2)注册登记日期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的,每辆补贴元;
(3)注册登记日期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的,每辆补贴元;
(4)注册登记日期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的,每辆补贴元;
(5)注册登记日期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的,每辆补贴元;
(6)注册登记日期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的,每辆补贴元。
全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标准按车型种类、使用年限、淘汰时间等因素确定,原则是:在年12月31日前受理的淘汰车辆按补贴标准发放;年1月1日之后淘汰的车辆不予补贴。
四、申请奖补资金所需材料
1.《霸州市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财*奖补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
2.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2);
3.《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与机动车所有人本人一致的银行存折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补贴办理地点
我市报废车辆申领财*补贴实行“一站式”联合办公。
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