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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居民医保政策调整个人缴费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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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

泸州调整城乡居民基层医疗保险*策

覆盖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

市医保局发布详细解读信息

这些变化值得注意

一起来看看

*策调整主要内容

1居民医保缴费两档合并为一档

从年起,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两档合并为一档。年度个人缴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部关于做好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市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元/人。

2调整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支付比例

实行一个档次进行缴费后,参保人员住院医保待遇作相应调整。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统筹

地区

医院级别

起付

标准

(元)

报销比例

备注

统筹地区内(泸州

市内)

在乡镇设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

90%

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7万元

在县级以上城镇设医院

85%

医院

80%

医院

55%

统筹地区外(泸州

市外)

医院

55%

医院

45%

3建立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制度

为提高居民医保基金共济能力、增强基金共济效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消原家庭门诊账户,建立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制度。从年起,我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实行门诊统筹。

4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居民医保*策

年12月31日前已按《泸州市人民*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10号)规定进行了征地补偿安置的原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不变,普通门诊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年1月1日起,新增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居民医保按本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5提高乙类项目纳入居民医保*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比例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乙类项目医疗费用的75%纳入居民医保*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进行报销。

6调整单行支付药品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调整单行支付药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国家谈判药品的其他*策不变,若国家和省有新的*策规定,从其规定。

原居民医保家庭门诊账户余额如何处理

原历年累计家庭门诊账户余额,在年12月31日前未使完用的,按现有家庭成员参保人数平均分割,本人连续参保缴费的可跨年度结转使用,若本人未连续参保缴费的,从未连续参保缴费的当年起,其余额按规定调整为统筹基金,不再结转使用。

门诊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从年起,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60%的比例报销;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当年有效,不能跨年度结转使用。

本次*策调整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本次*策调整从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由于居民医保实行的是按年度一次性预缴费,因此在年9月份将启动年度居民医保征收工作。

温馨提示

按照我市“分级诊疗”*策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应在参保地进行基层首诊(即在县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因病情需要并办理了转诊转院手续的,其住院报销比例不降低。若未进行基层首诊和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其住院报销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

需要特殊陪护才能就医的特殊人群(65岁以上的老年人、0-6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等)、急危重症患者、同类疾病需再次入院治疗患者、孕产妇、专科疾病患者等人群可以按照就近、就急、就病情的原则选择首诊医疗机构。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参保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本人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居住地变更手续后,在居住地进行基层首诊并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后其住院医保待遇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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