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会检一部刑诉〔〕73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5********,汉族,硕士研究生,原政协甘肃省委员会研究室一级主任科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住城关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行贿罪于年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宁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行贿罪,于年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6月份,被告人樊某某为了感谢原定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顾某某(已判刑)在其承揽岷县土地整理项目上给予的关照,在兰州雁滩亚太公馆附近送给顾某某现金4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樊某某主动缴纳认罪认罚金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情况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樊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对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注: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