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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一房地产公司51股权纠纷案陷阴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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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一个亿,三年后连本带利翻倍滚成欠款2.2亿元。出借方以两份阴阳《股权代持协议》,利用虚假诉讼,顺手牵羊夺走房地产公司51%股权,巧取豪夺借款人数亿元在建楼盘项目。受害人欲通过法院讨回公道,而因股权代持人的代理律师庭审时未提交关键证据,导致法院支持了对方的诉求。河北省廊坊市民营企业家、廊坊市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梦伟这几年“屋漏又逢连阴雨”,可谓是挫折不断、噩梦连连。他疑因遭遇“套路贷”而心力交瘁导致突发疾病。

出借人被指长期“非法”集资,放贷总额数亿元

还原事情的来龙去脉还要从年说起,当年4月,祝梦伟因自己的廊坊市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资金短缺,向自然人郭某萍、张某勇借款。

据祝梦伟介绍,年-年,郭某萍、张某勇夫妇共借款给汇通公司1.3亿元,实际到账1.亿元。经受害企业多次还款后,实际欠款本息金额.19万元。但后来却被张某勇、郭某萍故意垒高债务,变成欠款1.1亿元。

“郭某萍、张某勇、高某义等人长期涉嫌“非法”集资,以‘套路贷’形式运作,通过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虚假诉讼等手段,利用表面合法形式,恶意诈骗受害人楼盘项目、土地等巨额资产”,祝梦伟称,以年6月8日一笔借款为例,郭某萍、张某勇放贷给汇通公司万元,实际上,借款人只收到款项万元,其余60万元作为砍头息(两个月利息),被郭某萍、张某勇提前扣下。两个月届满,年8月7日,汇通公司如期归还本金万元,汇入张某勇银行卡。在受害人仅仅借款1.06亿元,已经累计还款万元的情况下,郭某萍、张某勇通过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利用法院查封借款人价值约5亿元的土地及楼盘。

祝梦伟还宣称,从年1月至年4月,郭某萍、张某勇、高某义等人长期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大量吸收资金,涉及集资、放贷总额约数亿元人民币。“其三人长期操纵、运作地下钱庄,利用无任何金融执照金融组织‘福元运通’平台,以廊坊市福元运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义,且张某勇、郭某萍夫妇分别担任福元运通中国总部委员会委员、福元运通北京区域、廊坊区域加盟机构总经理、北京大运通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高某义则以‘福元运通’顾问的形式,大肆发展组织下线,从事金融活动。

祝梦伟介绍称,上述三人长期以廊坊市福元运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元运通)、北京大运通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运通达公司)名义,先是通过大肆宣传,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吸收资金数亿元人民币,再对外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收取高额砍头息、金融服务费等。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出借行为具有经常性、反复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属于职业放贷人,其所掌控的大运通达公司、福元运通公司,均不具备金融业务经营资质,对外签订所谓的大额借款合同,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出借人利用法院查封了价值5亿元的土地、在建楼盘

祝梦伟称,为了规避个人职业放贷行为,郭某萍、张某勇故意虚假债权转让,最后以债权人大运通达公司名义,与借款人汇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并欺骗受害人祝梦伟于年3月24日办理了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

年4月13日,大运通达公司依据生效的()廊正证经字第号公证书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廊民执字第45号,执行本息合计万元。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后作出()廊民执字第45号裁定书,轮候查封廊坊汇通公司资产:1、霸州土地编号-1,面积.00平方米;霸州市土地编号:-2,面积.00平米;3、霸州土地编号:-3,面积平方米。首封廊坊汇通公司在永清的土地,土地证号为永国用()第号,面积为.72平方米。

至此,郭某萍等人先后通过法院查封汇通公司价值2.12亿土地43亩,并恶意串通汇通公司委托代理人通过虚假诉讼,诈骗走汇通公司价值约万元49套约平米面积的房产。其又在永清县法院起诉,再次通过虚假诉讼,巧取豪夺受害人在关联公司——廊坊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运公司)51%股权,将价值数亿元楼盘据为己有。

记者了解到,目前受害人汇通公司名下价值约3.2亿元的永清楼盘项目,已经被郭某萍占有,价值约数亿元的土地至今仍被法院强制执行查封,致受害人企业濒临倒闭破产,作为民营企业家的祝梦伟本人几近倾家荡产,并因此诱发严重的心脏病。

阴阳《股权代持协议》撞脸,原告涉嫌虚假诉讼

在法院查封永清“凯悦名座”土地、楼盘项目之后,郭某萍以大运通达公司名义,与汇通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决定共同成立廊坊市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来当地工商注册登记核准企业名称为廊坊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运公司)。

前述协议内容显示,双方成立新公司的目的,是通过共同控制、共同运作永清“凯悦名座”楼盘项目,大运通达公司实现债权。如果祝无力偿还借款时,就用该公司的销售收入优先偿债给债权人,一旦实现债权后,债权人大运通达公司则将49%的股权还给汇通公司。

但是,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新公司成立没多久,祝实际控股的51%股权就被郭某萍经过一番神操作据为己有,祝梦伟落得个竹篮打水一场空。

“郭某萍的行为,已经涉嫌恶意虚假诉讼犯罪”,祝梦伟告诉记者,年4月,大运通达公司与汇通公司协商,为解决双方债务纠纷及相关执行问题,就汇通公司在河北省永清县在建楼盘项目达成《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成立廊坊市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定名),注册资本金为万元。其中,汇通公司出资比例及占股权51%(实际投资人祝梦伟),由谷某洁(汇通公司员工)代持。大运通达公司(实际投资人郭某萍)出资比例及占股权49%,由杨某军代持。

年4月30日,祝梦伟与谷某洁口头约定,由谷代持祝在新成立的兴运公司的51%股权。年11月8日祝、谷二人补签了一份书面《股权代持协议1》。年5月4日,兴运公司在永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设立,谷某洁为该公司股东,代祝梦伟持股51%。杨某军为该公司股东,代郭某萍持股49%。孰料,“在郭某萍的威逼、利诱之下,在年8月7日,本人谷某洁被迫与郭某萍签订了一份《股权代持协议2》”,谷某洁证明材料回忆称,该协议中落款日期“年4月30日”为郭某萍后来填写。该协议中,谷某洁将自己在兴运公司代持的祝梦伟51%股权,变更为郭某萍代持。

年10月11日,经过精心策划、炮制虚假证据后,郭某萍向永清县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要求确认解除其与谷某洁的《股权代持协议》,由谷某洁及兴运公司负责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登记等事项。年12月19日永清县人民法院作出()冀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郭某萍关于确认解除其与谷某洁的《股权代持协议》,由谷某洁及兴运公司负责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登记等事项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中,郭某萍向法院提交的《股权代持协议》,与谷、祝二人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除了结尾部分签名外,文字内容、标点符号高度一致。两份阴阳代持协议,难辨真伪。

后来谷某洁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年5月6日作出()冀10民终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郭某萍通过虚假诉讼,实际取得了兴运公司%的股权。进而堂而皇之占有了汇通公司价值3.2亿元的凯悦名座楼盘,总面积为平米。

在获悉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已经就郭某萍等人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线索展开调查后,有媒体记者就此事分别电话采访当事人谷某洁和经办此案的廊坊市公安局。谷某洁给予记者短信回复称:“现在不方便,能稍后打给我吗?”但当记者过一会儿再次拨打时,电话始终没人接听。而袁警官的电话则打了三次都是无人接听状态。

祝梦伟认为,郭某萍、张某勇、高某义的犯罪事实,证据充分,其均有公证书、法院裁定、打款记录、银行流水、财务账目、合同、犯罪嫌疑人银行账号等佐证。

律师称: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针对郭某萍涉嫌虚假诉讼案件,永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冀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冀10民终号民事判决书,河北圣鼎律师事务所谢洪洲有不同观点和看法。

谢洪洲律师指出,关于这起股权纠纷案件,本案原审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均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主要有以下五点:

一、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能够推翻原判决。这些证据材料包括:1.大运通达公司与汇通公司年4月签订的一份《合作协议书》;2.兴运公司年11月16日《股东会议决议》。3、兴运公司年3月7日《会议纪要》;4、兴运公司成立之后,汇通公司祝梦伟一方仍然支付永清凯悦名座楼盘项目农民工工资的转账记录。

二、《合作协议书》详细载明了双方合作成立兴运公司目的、合作方式、公司股东人员、持股比例、代持人等事项。从该协议书可以看出,成立兴运公司主观目的是,双方通过合作共同完成永清楼盘项目,债权人大运通达公司(郭某萍一方)实现自己的债权,而汇通公司(祝梦伟一方)则是为了尽快解除法院对永清楼盘土地的查封,完成楼盘建设项目,销售商品房所得款项除偿还大运通达公司(郭某萍一方)债务后,能够剩余利润。

为实现上述协议目的,双方进行了一系列操作:1.双方合作设立兴运公司。2.大运通达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兴运公司。3.汇通公司将土地抵债给兴运公司。4.通过廊坊市中级法院裁定,将土地使用权从汇通公司变更至兴运公司名下。5.楼盘开发主体由汇通公司变更至兴运公司。

三、兴运公司年11月16日《股东会议决议》则佐证:祝梦伟、郭某萍是实际股东,谷某洁、杨某军是名义股东,代持股权。该决议内容与《合作协议书》内容,意思保持一致。

四、兴运公司年3月7日《会议纪要》,证明祝梦伟、汇通公司一直在参与永清楼盘项目经营活动。从这份会议纪要中不难看出:兴运公司成立后,汇通公司一直参与永清楼盘项目,并筹措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在这份会议纪要的签名中:张晓秋、孙宏祥是汇通公司委派的工作人员,在兴运公司同时担任职务,而且会议纪要上面有祝梦伟的签名。如果谷某洁代持郭某萍51%股权后,祝梦伟一方与兴运公司无关的话,就根本不会参加兴运公司会议。

五、兴运公司成立之后,汇通公司祝梦伟一方仍然支付永清凯悦名座楼盘项目农民工工资的转账记录。

谢洪洲律师对记者说,以上证据证明了谷某洁是名义股东,为祝梦伟代持兴运公司51%股权、祝梦伟是兴运公司实际股东的客观事实,从而完全可以推翻郭某萍所提供的虚假《股权代持协议》,因此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是错误的。

记者还了解到,股权代持人谷某洁由于不服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冀10民终号民事判决书、永清县人民法院()冀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目前已经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针对郭某萍虚假诉讼、恶意侵吞汇通公司数亿元楼盘项目、资产的违法犯罪行为,祝梦伟本人也已经向国家、省市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尽快追回被侵吞的数亿元财产。

附:郭某萍“套路贷”运作步骤

第一步:成立非法金融组织,向社会非法集资数亿元;

第二步:以多个自然人名义分多次借款1.亿元给受害企业汇通公司;

第三步:将上述借款数额汇总后,以“大运通达公司”名义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代为借款人支付强制执行公证费用,欺骗受害人办理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

第四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查封受害企业“汇通公司”价值数亿元的土地及房产。

第五步:以申请法院解封“汇通公司”土地为诱饵,欺骗受害企业与其签订了所谓的《合作协议书》,合作成立“兴运公司”。其中,杨某军代郭某萍持股49%。谷某洁代祝梦伟持股51%。

该《合作协议书》显示,受害人祝梦伟将其“汇通公司”名下的“凯悦名座”楼盘项目,转移至“兴运公司”名下。与郭某萍双方共同管控“凯悦名座”楼盘楼盘项目,以保证郭某萍实现债权。

第六步:郭某萍逼迫利诱谷某洁,签订虚假的《股权代持协议》,将谷代祝梦伟持有的“兴运公司”51%股权,修改成谷代郭某萍持股51%。

第七步:炮制虚假证据《解除股权代持通知书》、报纸公告等。

第八步: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要求确认解除郭某萍与谷某洁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由谷某洁及“兴运公司”负责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登记等事项。

第九步:郭某萍胜诉。郭某萍从谷某洁手中夺回51%股权,加上之前由杨某军代持的49%股权,郭某萍实际占有“兴运公司”%股权。

第十步:郭某萍最后取得“兴运公司”项下的、原系汇通公司名下的“凯悦名座”楼盘,总建筑面积为平米,约价值3.2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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