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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霸州东杨庄一无证料场南孟一冲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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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公布8起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为进一步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高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于年4月1日公布年8起环境违法案件,涉及未办理环评手续、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控制气态污染物等问题。其中,霸州2乡镇的公司、料场被处罚。详情如下:

案件一:廊坊市康顺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负责建设的廊坊市安次区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案。

年12月3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安次区分局检查廊坊市康顺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该单位负责建设的廊坊市安次区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随即,安次区分局对廊坊市广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廊坊市广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位于东沽港镇磨汊港村,从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该单位负责建设的廊坊市安次区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河北省环境行*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安次区分局对该企业处以1.5万元罚款。

案件二:霸州市方正冲压制造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控制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案。

霸州市方正冲压制造有限公司,位于霸州市南孟镇西坨村,从事五金制品、机械加工等行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控制气态污染物的排放。霸州市方正冲压制造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热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做出以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案件三:王功荣涉嫌未按照规定对料堆采取密闭措施案。

该料场位于霸州市东杨庄乡东杨庄村乡道南侧,经查,该料场无营业执照,存放3堆砂土,共存砂土吨左右,均为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苫盖围挡等措施,现场扬尘严重。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以及《廊坊市环境行*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中执行标准中第一项规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对该公司做出如下处罚:1、责令责任人立即按照规定对料堆采取密闭措施;2、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案件四:永清县刘街旭杰纸制品厂涉嫌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案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永清县分局执法三中队于年9月5日对该厂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厂环保手续齐全,现场检查时未生产。该厂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标识,询问其负责人,表示对以上问题没有异议。

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和《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行*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第五项第一目的规定。拟对该厂罚款人民币3万元。

案件五:文安县赛特五金厂涉嫌未依法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擅自建设案

文安县赛特五金厂,位于赵各庄镇林近村,从事五金行业,涉嫌未依法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擅自建设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文安县分局对该企业处以1万元罚款。

案件六:廊坊可耐电器有限公司涉嫌未批先建案

廊坊可耐电器有限公司,位于文安县新桥工业区,从事电器行业,涉嫌未批先建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文安县分局对该企业处以3.2万元罚款。

案件七:三河市桂华钢材销售中心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年5月16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三河市分局对三河市桂华钢材销售中心现场检查时发现,销售中心商户使用的生产设备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未按要求在封闭的设备空间进行,且未按照相应的规定安装使用废气防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三河市分局现场对该公司立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廊坊市环境行*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拟对该公司单位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件八:依工汽车零部件(廊坊)有限公司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的注塑工序,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年9月2日,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依工汽车零部件(廊坊)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年9月3日,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对依工汽车零部件(廊坊)有限公司调查核实,发现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的注塑工序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廊坊市环境行*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执行标准的相关规定,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责令依工汽车零部件(廊坊)有限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本文来自廊坊生态环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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