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到,各级部门应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的表述引发公众
一、多地“罚款式创收”事件频发,政府公信力受损
近日,陕西榆林一对夫妇卖5斤芹菜遭罚6.6万的事件引发热议,国务院大督查将其定性为“过罚不当”。年4月《半月谈》报道,北方某山区县当地交通违章罚款一年竟“创收”了多万元,仅靠交通罚款竟然“撑起”了地方可用财力的1/3。更匪夷所思的是,某地居然可以提前缴纳一个月罚款,“充值包月”后就可以随便违章。与此同时,广东佛山一岔道口62万车主违章,总罚款超1.2亿元,被舆论痛批“罚款印钞机”。年9月,河北省霸州市的大面积大规模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两大三乱”现象更是让人眼花缭乱。此外,国务院第八次大督查第五督查组在内蒙古自治区多地暗访时发现,部分交警为完成创收任务,对过往货车司机随意罚款、一刀切式罚款。多起案例显示,交通部门成为乱罚款的重灾区,以罚代管、逐利执法、过度处罚等问题也饱受社会诟病。一些地方并不公开的罚款收入去向和财政预算情况,成了天然的“遮羞布”。“罚款式创收”是一种涸泽而渔的做法,对经济发展只会产生消极的影响。执法处罚的初衷是对被执法者形成惩戒震慑和教育引导,倘若执法处罚变味“执法创收”,不仅难以起到应有功能,还会引发群众不满,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二、“罚款式创收冲动”存在监管盲区
(一)“当罚”不明,执法裁量存在漏洞。就榆林事件而言,“当罚”的“当”如何定性,以及罚多罚少的度如何把握,存在较大的执法裁量空间,为乱罚款预留了漏洞。究竟是执法者的个人乱作为,还是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商贩是否有能力负责鉴定农药残留合格等都是需要明确的问题。一旦基准制度脱离法定的范围、限度、原则,就会给罚款沦为地方创收工具提供可乘之机。因此,进一步规范法律和细化执法依据大有必要。
(二)法制缺失,稽查监督机制亟待建立。受新冠疫情、国际政治经济局势等影响,整个社会经济处在下行周期,一些地方借疫情防控违规设立收费项目、不按要求执行国家和地方已出台的惠企收费政策、收取明令取消的费用、强制捆绑销售、乱检查、乱罚款等问题层出不穷。归根结底,在于监督机制的缺失,“罚款式创收”事件一次次上演,警示着各单位亟需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防止不法人员利用制度漏洞为害作乱,消解所谓的权力魔杖效应。
(三)目光短浅,陷入税收恶性循环。一些地方政府一缺钱就想着从企业、个人头上“薅羊毛”,实则短视且有害,很容易陷入“财政缺钱—罚款搞钱—营商环境恶化—企业用脚投票—税基减少—更加没钱”的恶性循环。罚款虽能解“燃眉之急”,但却会对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产生相当长久的破坏,动辄高额的罚款让企业和投资者避之不及,继而地方税收更加吃紧,财政缺口扩大,产生恶性循环。
三、遏制不正之风,消除监管盲区势在必行
遏制地方“罚款式创收冲动”,为企业和经营者创造更好的环境,关键在于消除监管盲区,让各职能部门在罚款时做到有法可依,透明执法,降低地方上的罚款动力。
(一)加强顶层设计,淡化罚款的创收功能。在罚没收入划归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的体制下,对于经济发展不均衡的地区,难以从根本上改变地方财政和行政执法单位对罚没收入的依赖性和积极性。一是积极探索罚没收入管理新途径,完善罚没收入基础数据库管理,在基础数据库中明确罚没收入的项目、对象和执罚限额,并纳入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管理,通过系统控制执罚行为的随意性。二是创新财政体制改革,出台相应文件,规定所有部门的罚没收入全部划归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对应的财力缺口由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地方政府罚没收入减收的部分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共同负担,以全国罚没收入合计数的减收情况为基础,避免与某一地方罚没收入的征收情况挂钩,以免再次造成罚没收入征收激励。
(二)健全执法体系,营造公平文明的执法氛围。一是细化立法,遵循程序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采取细化宽泛的立法,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缩小行政裁量的空间,抑制裁量的随意性,将行政执法关进制度的“笼子”,将罚款纳入法治的轨道。二是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回归公正执法、执法为民的本位,深刻认识执法公正的重要意义,紧紧围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一执法工作着力点,增强法治素养、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水平,不断提升执法机关公信力。三是公正执法,健全执法办案体系,积极完善制度标准,厘清执法权责边界,切实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落实到执法活动的全过程,确保执法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切实保障民众权益。
(三)强化监督问责,建立健全稽查、监督机制。榆林乱罚款事件并非个例,随着此类事件的层层披露,显示出法律源头处的疏忽,从法律源头堵漏,并且建立起严格的稽查、监督机制,全面落实办案审核监督和执法全流程记录机制,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确保执法活动更加公开公正。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研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创新和完善监管方法,规范监管程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精准性,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来源/作者: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涨渡湖街道办事处陈晓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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