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上午,辛集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并提起公诉的辛集首例水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本案由辛集法院院长陈浩担任审判长,与两名审判员及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辛集检察院检察长滑俊杰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履行职责,庭审全程直播。
年7月底,周某、张某驾驶罐车,从霸州市某板带厂拉出废酸30余吨,之后联系位某将该车废酸倒掉。年7月28日凌晨,李某负责放风,位某驾驶罐车将30余吨废酸倾倒于马兰桥西米石津干渠内,造成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石津干渠水体污染。为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省南水北调等部门按照应急处置方案,就近退水,清理渠底淤泥,应急性处置费共计.万元。
辛集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位某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假究刑事责任。李某伙同位某在石津灌渠倾倒废酸,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霸州市某板带厂将废酸交给无处置资质和处置能力的张允等人,导致废酸未经处理倾倒在石津灌渠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与李某、位某等人就环境污染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辛集法院将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职能作用,妥善审理本案,严厉打击污染水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让违法者不仅接受刑事制裁,还要承担修复污染水体的民事责任,加大其违法成本,更好地打击和震慑犯罪。
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