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打着消费返本的名义,四名被告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在原平市、代县等地开展传销活动,其行为以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经审理查明
从年开始,被告人赵某华、贺某伟、张某霞、赵某伟先后加盟河北霸州赫柏绿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柏绿源公司),开始在原平市、代县等地发展下线人员进行饮水机销售业务。四被告人通过召开招商加盟会或口口宣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大肆进行宣传。
该传销模式打着消费返本的名义,以一次性购买饮水机数量为准,形成会员、经销商和加盟店(即缴纳元购买一台赫柏绿源饮水机成为公司会员,缴纳元购买四台赫柏绿源饮水机成为公司经销商,缴纳元购买12台赫柏绿源饮水机成为公司加盟店)。
并以经销商、加盟店发展下线购买饮水机业绩形成会员、经理、高级经理、总监、董事五个级别,各级别均以各自下线业绩抽取管理奖、层碰奖、店补逐级盈利。
截止案发,被告人赵某华共发展下线人,非法获利元,被告人贺某伟共发展下线人,非法获利元,被告人张某霞共发展下线人,非法获利元,被告人赵某伟共发展下线人,非法获利元。且各被告人均达到董事级别。
被告人张某霞于年11月28日,被告人贺某伟于同年12月5日,赵某伟于同年12月6日主动到原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贺某伟因交通肇事逃逸,于年1月12日被原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1月2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6日被逮捕。年9月2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年10月6日至年10月5日。
法院审理后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综合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均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贺某伟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对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贺某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撤销原平市人民法院()原刑初字号刑事判决主文中对被告人贺某伟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其他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七个月不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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