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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2/25 14: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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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高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公布年9起环境违法案件,涉及未批先建、未按要求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问题。其中,霸州辛章及胜芳等地企业被罚,具体情况如下:

案件一:廊坊市蓝菱印刷有限公司涉嫌未批先建案。

廊坊市蓝菱印刷有限公司,位于仇庄乡仇庄村,从事出版物印刷,该单位一台印刷机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廊坊市环境行*处罚自由裁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一条第一款,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安次区分局对该企业罚款1.6万元整。

案件二:霸州市辛章合兴板厂涉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霸州市辛章合兴板厂,位于辛章三村,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分局发现该厂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廊坊市环境行*处罚自由量裁权执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以及《廊坊市环境行*处罚自由量裁权执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中执行标准中第五项第一目的规定,霸州分局对该企业做出以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8万元整。

案件三:瑞豪展柜霸州有限公司涉嫌危废间的危废容器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

瑞豪展柜霸州有限公司,位于霸州市胜芳镇经济协作区辛何路西侧胜芳家具产业园一期B6厂房,该公司涉嫌危废间的危废容器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以及《廊坊市环境行*处罚自由量裁权执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条执行标准中第一项第一目的规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分局做出以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案件四: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夜间施工作业

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镇首钢圣拉斐尔小镇东区三期。从事建筑建造行业。该企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夜间施工作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厂分局现场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并依据《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款;《廊坊市环境行*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条第一款,对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实施行*处罚,处罚金额1万元整。

案件五:大厂回族自治县宝强汽修厂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登记表

大厂回族自治县宝强汽修厂。位于大厂县西环路大厂三村段。从事汽修行业。该厂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登记表。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厂分局现场责令其立即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廊坊市环境行*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第一款,对大厂回族自治县宝强汽修厂实施行*处罚,处罚金额1万元整。

案件六:大城县东阜和顺机动车配件厂涉嫌废机油(危险废物)未安全贮存案

大城县东阜和顺机动车配件厂,位于大城县东阜村,主要从事三轮车板轮生产加工,经查,该厂车间轧圈机旁有一桶废机油存放,危险废物未安全贮存,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分局现场责令该厂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第一款第(八)项、《廊坊市环境行*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对该厂罚款3万元整。

案件七:廊坊源硕铝业有限公司涉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案

廊坊源硕铝业有限公司,位于大城县邵庄村,主要从事高频焊铝隔条生产,该公司铝隔条生产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分局现场责令该公司停止建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廊坊市环境行*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对该公司罚款1万元整。

案件八:文安县益通木业有限公司涉嫌未正常使用污染物防治实施案

文安县益通木业有限公司,位于左各庄镇苏淀庄村,从事木业行业,涉嫌未正常使用污染物防治实施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文安分局对该企业处以5万元罚款。

案件九:文安县瀛海木业有限公司涉嫌违法排污案

文安县瀛海木业有限公司,位于滩里镇中滩村,从事木业行业,涉嫌违法排污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文安分局对该企业处以5万元罚款。

(本文来自廊坊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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