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霸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贩卖毒品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杜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元。
被告人杜某某,女,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捕前住霸州市胜芳镇大河西。年1月28日被文安县公安局逮捕,因犯罪地在霸州市,年3月7日被移交霸州市公安局侦查,后移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文图片均来自网络,与该事件无关)
经霸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年5月至年1月期间,被告人杜某某在霸州市胜芳镇分四次向齐某、赵某某贩卖冰毒,并在向赵某某贩卖毒品的当日被抓获归案,在其随身挎包内查获冰毒26.98克。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多次贩卖毒品且系以贩养吸,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杜某某辩称其被抓获时所查获的随身携带的26.98克冰毒有部分系供自己吸食所用,不应全部认定为贩卖数量。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犯罪数量。
判决宣告后,截至目前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廊坊日报通讯员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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