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地属幽州燕国。战国时代,韩、赵、魏分晋自立为诸侯国后,文安地属赵国。
秦并六国统一华夏,把全国分成36郡,文安地属巨鹿郡,治所在巨鹿(今河北平乡西南)。
西汉高祖五年(前)置文安县,当时的县治在今大柳河东侧(遗迹已堙没)。属渤海郡(在浮阳,今河北沧县东南)。明代郭子章所撰《郡县释名》载:(文安县)“以文安潭名,潭在县北一十五里。”据《读史方舆纪要》载:大业七年()炀帝征高丽经此,以其地处三河合流之处,诏令割文安、平舒二县置丰利县。县治设在今文安县城,属河间郡(今文安县城战国时已形成村落,名为“太阳”)。
唐贞观元年(),以丰利、文安两县相近,遂省丰利入文安,县治由柳河东侧迁至原丰利县城。此即文安县城之始。从唐朝初期至中华民国时期,虽朝代更替,州、郡有别,文安县治驻地始终未变。
民国元年(),文安县属直隶省顺天府。民国三年,撤消顺天府,置津海道,文安县属直隶省津海道(治所在今天津市)。民国十七年(),直隶省改称河北省,文安县属河北省津海道。
年,抗日战争爆发后,5月文安县抗日民主*府成立。
0年7月底,廊坊纪检委通报4起破坏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其中,霸州环保局胜芳分局监察四队原队长刘某某,被通报;其不但受到处分,违法犯罪问题更被移送到司法机关处理。我们先来回顾下当时的通报内容:
霸州市环保局胜芳分局监察四队原队长刘**向企业乱摊派、收受好处费等问题。刘**利用职务便利,向辖区内企业乱摊派并将部分摊派款用于个人支出,对辖区违规生产企业该罚不罚、以罚代管、以权谋私,多次向辖区企业索要现金、收受好处费用于个人支出,严重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开除*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图为胜芳镇,与本事件无关)总有网友表示,为何只看到处罚通报结果,没有看到其违法的相关过程内容呢?在此,我们就依群众的要求,将刘某某违法犯罪的经过予以转载,用以警醒世人。
(本图及以下图片均来自网络,均与本案无关,仅供参考)
刘某某,男,年,原霸州市环保局胜芳分局监察四队队长,河北省霸州市人。
受贿罪
年3月至年1月期间,刘某某利用其担任胜芳环保分局监察四队队长的职务之便,收受辖区内企业负责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5.5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详情如下:
1.年5月晚,刘某某在胜芳镇“蜀一蜀二”饭店二楼,收受某木板厂负责人现金1万元,随后未对该厂所存在的环保问题进行处罚。随后年中秋节及年春节前夕,刘某某在办公室2次收受该板厂负责人给予的现金,共计4千元。
2.年,刘某某带队到某木业公司进行环保检查,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5千元;同年底,刘某某在霸州名灶饭店内,再次收受5千元。
3.年夏,胜芳某板厂负责人,在刘某某的办公室内,给予刘某某5千元。
4.年9月,刘某某带队到霸州某制板厂进行环保检查,随后第二天,收受该厂负责人5千元,后未对此前检查中发现的该厂所存在环保问题进行处罚。
5.年,刘某某辖区内某企业在更换排污证的过程中,为了得到刘某某在排污证副本上填写上一年度不存在违规排放问题的意见,该企业通过行*审批局负责办理排污证相关工作的人员刘某3,向刘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