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江苏省某村的顾先生,在当地有一块承包地。因该块土地被列入当地某铁路安置区范围,故自年开始,陆续有人在上述农田内施工作业。因该幅土地尚未办理征地手续,顾先生曾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农田被毁。
年8月8日,大量施工机械涌入顾先生等人的土地,造成大量农田严重损毁。顾先生忍无可忍,于年8月11日向某市国土资源局派出机构某区分局书面邮寄举报信,请求查处上述违法行为。但某区分局仅作出信访告知书,并未采取任何查处行动。
顾先生眼看着自家的农田被毁被占,再三思虑后,决定诉诸法律来维权,经过多方咨询了解,顾先生委托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的裴爱英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律师。
针对顾先生的情况,裴律师与团队律师商定维权策略后,指导顾先生以某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某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对涉案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然而,某市国土资源局不服向某市中院判决提出上诉。庭审中,某市国土资源局称,一审法院不应认定施工单位平整土地的行为属于违法占地行为;施工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情节轻微不予立案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在对某公司搭建临时活动板房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后,某公司未再有任何建设行为。
此外,涉案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属于土地增减挂钩,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不需要征地批复。针对上述说法,裴律师再次对某市国土资源局的上诉理由逐一驳斥,各个击破。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裴律师观点,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案争议焦点:某市国土资源局是否存在不完整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一、原《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特别是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可以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甚至采取没收罚款措施。
由于涉案地块属于农田,某公司实施平整土地的行为并不是为了农业生产,而是为安置项目所进行的非农建设行为。此亦在某市国土资源局于年8月12日向某公司发出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作出过认定。而某市国土资源局未针对某公司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属于未完整履行法定职责。
第二、虽然原《行*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号)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不予立案。但事实上,自年8月以来,某公司在涉案地块存在未经批准平整土地(毁坏青苗)以及硬化道路、填埋水渠等一系列行为,特别是10月份还出现建设活动板房的情况。
第三、某市国土资源局针对活动板房作出处罚决定时,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仅对项目区作整体审批,此时某市某区人民*府尚未针对具体建设项目作出用地批文,即涉案土地建设项目尚未取得审批手续。在未取得审批手续的土地上施工,明显属于某市国土资源局的管理职责范围。
因此,某市国土资源局并未完整全面的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职责,构成违法。最终,某市中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附:江苏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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