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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民*部等2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民发〔〕25号)、《河北省民*厅落实民*部等22个部门〈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冀民函〔〕17号)和廊坊市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进一步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廊打非办[]2号)精神,推进全市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进一步挤压非法社会组织生存空间,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庆祝中国共产*百年华诞平安社会环境,现将我市非法社会组织投诉举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欢迎社会各界参与举报、监督。
一、举报对象
非法社会组织是未经民*部门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组织,以及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还包括筹备成立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的组织。其中,“以社会组织名义”指的是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从名称上看,有使用“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促进会”、“委员会”的,有使用“基金会”的,也有使用“中心”、“学院”、“研究院”、“俱乐部”、“联盟”的。根据近年来在我市开展活动非法社会组织的新特点、新动向,重点打击整治以下非法社会组织:
(一)利用“一带一路”、“精准扶贫”、“军民融合”、“雄安新区”、“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名义,蹭社会热点,在经济、文化、教育、慈善等领域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二)冠以“中国”、“中华”、“国家”以及“河北”“京津冀”“燕赵”等字样,或打着国家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的下属机构或关联公司等名义,进行乱收费、骗钱敛财等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三)与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鱼目混珠的非法社会组织;
(四)借中国共产*建*百年之机开展评选评奖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五)开展伪健康类、伪国学类和神秘主义类活动,以及打着宗教旗号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六)其他危害国家安全以及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非法社会组织。
二、合法社会组织查询方式
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在参与社会组织活动时,新闻媒体在报道社会组织活动时,要保持警惕,参与之前可登录“中国社会组织*务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