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接种的情况
1、已知对尘螨、食物(鸡蛋、花生、海鲜、芒果)、花粉、酒精、青霉素、头孢或者其他药物过敏,可以接种。
2、患有心脏病、冠心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等疾病,不是急性发作期,可以接种。
3、健康状况稳定,药物控制良好的慢性病人群不作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人群,建议接种。
4、高血压药物控制稳定,血压低于/mmHg,可以接种。
5、糖尿病药物控制稳定,空腹血糖≤13.9mmol/L,无急性并发症(酮症酸中毒、高渗状态、乳酸酸中毒),可以接种。
6、甲减患者服用稳定剂量左甲状腺素(优甲乐),甲功正常,可以接种。
7、慢性湿疹没有明显发作,且处于非治疗阶段,可以接种。
8、慢性荨麻疹当前症状不明显,且处于非治疗阶段,可以接种。
9、慢性鼻炎、慢性咽炎症状不明显,可以接种。
10、慢性肝炎非治疗阶段,肝功正常,可以接种。
11、肺结核不是活动期,可以接种。
12、银屑病非脓疱型等急性类型,处于非治疗阶段,可以接种。
13、白癜风处于非治疗阶段,可以接种。
14、慢阻肺非急性发作期,无明显咳喘,可以接种。
15、强直性脊柱炎无急性疼痛表现,且炎症指标无明显异常可以接种。
16、抑郁症药物控制良好,生活工作如常,可以接种。
17、精神疾病患者,病情稳定,可以接种。
18、用于治疗糖尿病的各种药物(包括注射胰岛素),均不作为疫苗接种的禁忌。
19、免疫系统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干燥综合征等等)总体原则是谨慎接种。一般情况下,在病情稳定时可以接种新冠灭活疫苗和重组亚单位疫苗。
20、恶性肿瘤术后超过三年,不再进行放化疗;肾病综合征;肾移植后吃免疫抑制药物;艾滋病患者、HIV感染者,建议接种灭活疫苗或重组亚单位疫苗。
21、阴道炎,尿道炎等泌尿系统感染,无发热,处于非治疗阶段,可以接种。
22、单纯腹泻,无发热,每日不超过三次,可以接种。
23、心脏病、支架、搭桥、安装起搏器,术后恢复正常,可以接种。
24、器官移植术后,恢复良好,体征平稳,建议用新冠灭活疫苗。
25、脑梗塞治愈者,或有后遗症(且病情稳定、血压控制平稳)者,可以接种。
26、阑尾炎术后、人工流产术后,身体恢复良好,没有其他不适的话,可以接种。
27、骨折、外伤,无感染发热,可以接种。
28、备孕期、哺乳期可以接种,哺乳期可继续哺乳。
29、男性不存在因备孕不能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问题。
30、月经期可以接种。
31、侏儒症可以接种。
二、暂缓接种的情况
1、任何原因(感冒、伤口感染、局部炎症)引起的发热(腋下体温≥37.3℃),暂缓接种。
2、痛风发作、重感冒、心梗、脑梗等疾病急性发作期,暂缓接种。
3、恶性肿瘤患者手术前后,正在进行化疗、放疗期间,暂缓接种。
4、头痛,头晕,恶心,呕吐,胸闷,胃部不适等,暂缓接种,查明原因再考虑是否接种。
5、荨麻疹发作期,有皮肤瘙痒症状,暂缓接种。
6、诺如病毒或其它病毒引起的急性腹泻,暂缓接种。
三、不可以接种的情况
1、患有未控制的癫痫和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者(如横贯性脊髓炎、格林巴利综合症、脱髓鞘疾病等),不能接种。
2、既往接种疫苗出现严重过敏反应者(如急性过敏反应、血管神经性水肿、呼吸困难等),不能接种。
3、对疫苗成分及辅料过敏者不能接种,灭活新冠病毒疫苗辅料主要包括:磷酸氢二钠、氯化钠、磷酸二氢钠、氢氧化铝。
4、正在发热者,或患急性疾病,或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或未控制的严重慢性病患者。
5、妊娠期妇女不能接种。
6、患血小板减少症或出血性疾病的,不能接种。
四、其他情况
1、接种后发现怀孕不需要终止妊娠,建议做好孕期检查和随访。
2、对于有备孕计划的女性,不必仅因接种新冠病毒疫苗而延迟怀孕计划。
3、新冠病毒疫苗不推荐与其他疫苗同时接种。其他疫苗与新冠病毒疫苗的接种间隔应大于14天。
4、任何情况下,当因动物致伤、外伤等原因需接种狂犬病疫苗、破伤风疫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时,不考虑间隔,优先接种上述疫苗和免疫球蛋白。
5、如果先接种了狂犬疫苗、破伤风疫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等,需先完成上述疫苗最后一针接种,间隔14天后可以接种新冠病毒疫苗。
6、注射人免疫球蛋白者应至少间隔1个月以上接种本疫苗,以免影响疫苗免疫效果。
7、既往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患者或无症状感染者),在充分告知基础上,可在6个月后接种1剂新冠病毒疫苗。
8、在疫苗接种前无需开展新冠病毒核酸及抗体检测。
9、接种后不建议常规检测抗体作为免疫成功与否的依据。
10、现阶段建议用同一个疫苗产品完成接种。如遇当地疫苗无法继续供应、或者异地接种等特殊情况,无法用同一个疫苗产品完成接种时,可采用相同种类的其他生产企业的疫苗产品完成接种。
11、新冠灭活疫苗需要接种2剂,未按免疫程序完成者,建议尽早补种。免疫程序无需重新开始,补种完成相应剂次即可。
12、新冠灭活疫苗在14-21天完成2剂接种的,无需补种。
13、现阶段暂不推荐加强免疫。新冠灭活疫苗按照免疫程序完成两剂次,不再加强。
14、其他情况请咨询接种点医生。
15、没有上臂人员,可以在大腿前外侧中部,肌内注射。
五、按系统分类情况
一、心脑血管疾病
1.高血压收缩压≥mmHg和(或)舒张压≥mmHg。
2.脑炎、脑梗塞、脑出血急性发作期。
3.心脏病、冠心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急性发作期。
4.严重心律失常。
5.心脏病伴严重肺动脉高压和(或)有明显血流动力学改变及心力衰竭等并发症。
6.先天性心脏病需行二期手术治疗;先天性心脏病术后不满3月。
7.川崎病及病毒性心肌炎病情稳定时间不足6月。
二、遗传代谢及内分泌系统疾病
1.糖尿病血糖控制不稳定。
2.糖尿病伴急性并发症,如酮症酸中毒、高渗状态、乳酸酸中毒等或上述急性并发症痊愈未满两周。
3.糖原累积病,伴血糖控制不稳定。
4.高脂血症、高尿酸血症、高乳酸血症。
5.甲状腺功能减退患者TSH10μIU/mL,且T3、T4低于正常值。
6.未控制的甲状腺功能亢进者。
7.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伴电解质紊乱。
8.尿素循环障碍伴血氨异常。
9.原发性肉碱缺乏症。
三、呼吸系统疾病
1.哮喘急性发作伴喘息、气促、胸闷等症状。
2.哮喘未控制,尤其是全身应用糖皮质激素时,包括口服和静脉给药。
3.急性呼吸系统感染。
4.活动性肺结核。
5.肺心病、肺气肿急性发作期。
6.既往新冠肺炎病毒感染(确诊或无症状)6个月内。
四、胃肠道疾病
1.消化道感染、消化道出血
2.急性胰腺炎、急性肠梗阻。
3.诺如病毒或其它病毒引起的急性腹泻。
五、肝肾脏疾病
1.急性肝功能异常肝病有出血倾向。
2.慢性肝病伴重度肝功能异常。
3.肝功能衰竭。
4.肝、肾移植术后6个月内。
5.急性肾小球疾病;急性泌尿系感染;急性肾损伤。
六、肿瘤性疾病
淋巴瘤、白血病、恶性肿瘤接受化疗、放疗、免疫治疗期间以及停止化疗、放疗未满1年。
七、免疫功能性疾病
1.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
2.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期
3.幼年特发性关节炎活动期
4.干燥综合征活动期
5.多发性硬化活动期
6.先天性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病
八、神经系统疾病
1.近6月内有癫痫发作。
2.横贯性脊髓炎、吉兰巴雷综合征、脱髓鞘疾病或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未控制。
九、血液系统疾病
1.患血小板减少症或出血性疾病。
2.免疫性溶血性贫血病情未控制或停用免疫抑制剂未满1年。
3.出凝血疾病未控制。
4.接受抗凝治疗。
5.再生障碍性贫血停用免疫抑制剂未满1年。
6.淋巴增殖性疾病停药未满1年。
7.重度中性粒细胞减少期,即中性粒细胞计数0.5*10^9/L)。
十、过敏情况
1.对疫苗的活性成分、任何一种非活性成分、生产工艺中使用的物质过敏,如磷酸氢二钠、氯化钠、磷酸二氢钠、氢氧化铝等,或以前接种同类疫苗时出现过敏。
2.既往发生过疫苗严重过敏反应,如急性过敏反应、过敏性休克、血管神经性水肿、呼吸困难等。
3.荨麻疹、湿疹、皮炎发作期。
4.过敏性鼻炎急性期。
十一、手术情况
1.介入治疗或外科手术治疗后病情不稳定,如术后有严重并发症或后遗症。
2.仍需要放疗或化疗等。
3.近视眼手术1周内。
十二、其他情况
1.任何原因引起的发热,如感冒、胃肠道感染、腹腔感染、局部炎症、风湿免疫性疾病等引起发热(腋下体温≥37.3℃)。
2.头痛,头晕,恶心,呕吐,胸闷,胃部不适等,应先查明原因再考虑是否接种。
3.妊娠期妇女,包括试管婴儿辅助生殖期。
4.产后抑郁发病及服药期。
5.服用避孕药、减肥药1周内。
6.接种流感疫苗、肝炎疫苗、HPV疫苗、其他肺炎疫苗、带状疱疹疫苗、麻风腮疫苗、狂犬疫苗、破伤风疫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未满14天。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