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涉嫌未明码标价!罚!
近日以来
因疫情期间
未明码标价被罚
全国多地超市、药店被重罚!
该如何避免呢?
未明码标价被罚
全国多地超市、药店被重罚
1、曲阜市某超市未明码标价被罚元
4月4日,曲阜市市场监管局针对网络舆情反映的时庄街道某超市生活必需品涨价、蔬菜水果价格偏高问题,第一时间深入一线调查取证,现场发现涉事超市所售香肠、袋装面粉及冷柜中部分冷冻食品未明码标价,箱装牛奶、散装小米仅手写零售单价,其他标价信息未标注,自行印制的标价签产地、规格等标价内容未填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随即向涉事超市送达《曲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禁止哄抬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对其违反疫情防控期间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措施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4月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向该超市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该超市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元的行政决定。
2、六安一高校超市因未明码标价被罚元
4月5日下午,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立即指派支队执法人员前往市区某高校内一家超市进行检查。
经深入调查并取证,确认该超市销售的“今麦郎1桶半香辣牛肉板面”“今麦郎1桶半麻辣牛肉板面”“统一蜜桃多”等11种商品涉嫌未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市局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向该超市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该超市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元的行政决定。
3、香河县人人超市未明码标价被罚元
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香河县人人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超市摆放在货架上的“红烧牛肉面”未进行明码标价。对香河县联江百货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超市摆放在货架上的上好佳栗米条和上好佳鲜虾片未进行明码标价。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元。
3、霸州市朱氏生鲜超市未明码标价被罚元
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霸州市城区朱氏生鲜超市、霸州市开发区蓝礼华便利店、霸州市南孟小刚超市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超市存在未明码标价销售蔬菜的违法行为。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元。
4、徐州鼓楼区佰策生鲜超市违反明码标价被罚元
年4月5日,徐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发现鼓楼区九里新苑小区对面的佰策生鲜超市在售部分蔬菜、生鲜及冷冻食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元罚款。
5、六安市某药房涉嫌未明码标价被罚元
4月6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相关举报线索对市区某药房进行了检查。
执法人员经深入调查并取证,确认该药房销售的2批次“医用外科口罩”涉嫌未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向该药房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该药房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元的行政决定。
涉嫌未明码标价
可处以一下罚款
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规定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所以根据相关规定,以上超市、药店“因未明码标价”被罚也就不难理解了。
随着疫情的反复,为了作为保障民生价格稳定,超市、药店等经营场所被罚市场监督部门巡查检查,平常不注意的问题也就暴露出来了,所以经营者应该要及时检查落实避免被罚。
延伸阅读:什么情况下要实行一货一签?
销售和收购商品中不同品名或相同品名的商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实行一货一签:1、产地不同;2、规格不同;3、等级不同;4、材质不同;5、花色不同;6、包装不同;7、商标不同。
来源:职业零售网综合曲阜市场监管、皖西日报等